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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垃圾引发仓库大火  黄石六旬老汉因失火罪入刑

发布时间:2019-02-22   来源:未知

        日前,随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手中法槌庄严声音的敲响,黄石市63岁的门卫张某被判失火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张某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这一切皆因张某在2018年焚烧垃圾时点的一把火,致使三家商行仓库起火燃烧,直接经济财产损失78万余元。

        2018年2月5日6时51分,黄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公园旁一仓库着火。接到报警后,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了2个中队、7辆消防车、42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扑救。经过在场消防指战员近两个多小时的紧张扑救,现场明火被成功扑灭。火灾发生后,黄石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组人员立即对火灾原因及火灾损失进行了调查。

        经火灾原因调查及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5日凌晨6时许,张某作为黄石市黄石港区桂花湾纺织品仓库门卫在进行巡视时,发现仓库墙角处有一堆垃圾,遂想将垃圾焚烧处理。随后,张某用打火机点燃垃圾,自己则到一旁扫地,放任垃圾自行燃烧,致使燃烧的垃圾引燃旁边的商行仓库,将三家商行仓库内存放的物品烧毁。张某见状先自行扑火未果遂拨打119电话未通,后群众报警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法院认为:张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788221元,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自动投案,如实公诉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消防部门提示: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因此,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务必谨慎用火,使用明火时要确保现场有人照看,避免因人员疏忽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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